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再到加速迭代的“数字文明”,人类文明在技术驱动下不断取得新突破。当前,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加速创新,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正全面融入我国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未来,数字经济将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而数据作为基础性、战略性资源,是驱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引擎。
观现状有规模、有基础、有实践
有规模:占比高辐射广,渗透度较深。
我国数据要素具有较大的规模优势。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数量达10.67亿人。根据国际数据公司测算,我国拥有的数据量预计2025年将达到48.6ZB,占全球数据量的27.8%,成为全球最大的数据中心。同时,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速度全球领先,具有辐射广、渗透深的特点。一方面,数字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器”“加速器”作用更加凸显,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缩短了信息传输、经济往来时间,可实现更大范围的跨区域交易。
有基础:“5G+算力网络”为释放数据要素潜力筑牢底座。
首先,网络基础设施实现跨越式发展,为构建安全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拓展了新空间。“十三五”初期,我国还有约5万个行政村未通宽带,15万个行政村宽带接入能力不足4兆比特每秒,“通信难、用网贵”一度成为横亘在贫困地区发展中的难题。近年来,我国建成了全球规模最大、技术领先的网络基础设施,实现农村和城市“同网同速”。
其次,算力基础设施建设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石。当前我国已经建成全球最大规模的光纤和移动通讯网络。“5G+算力网络”新型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截至2022年6月底,5G基站数达到185.4万个,所有地级市全面建成光网城市。2022年2月,“东数西算”工程全面启动,随着东部算力需求有序引导到西部,云边协同、绿色智能的多层次算力设施体系正加快形成,有望缓解算力供需失衡问题。
有实践:数据化改革实践为数据要素发展提供经验。
一方面,各地积极推动数字化改革和数字化转型,为数据要素进一步发展积累经验。浙江省、河北省(雄安新区)、福建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等6个省市结合创建“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研究构建更加适应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发展要求的管理制度,促进数据要素高效安全流通与应用。特别是浙江省,以“数字化改革”为主线,研究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全面引领数字经济新产品、新模式,最大限度地释放数据要素的巨大潜力。
另一方面,数据要素资本化实践彰显创新活力,赋能中小微企业。浙江省上线“知识产权区块链公共存证平台”,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采集企业生产、经营链上的各类数据,由区块链存证平台发放存证证书,将数据要素转变成可量化的数字资产。广东省发放全国首张公共数据资产凭证,通过获取企业用电数据,为中小微企业画像,进行信用额度审核、贷款利率以及贷后风控监管。
找不足确权、流通等环节有待完善
数据要素产权不明确。
数据要素的确权可以激活数据资产。随着智能产品和设备广泛普及,未来所有的生产设备、感知设备、联网设备、联网终端,包括生产者本身都在源源不断地产生数据,渗透到产品设计、建模、工艺、维护等全生命周期,企业生产、运营、管理、服务等各个环节,以及供应商、合作伙伴、客户等全价值链。当前,由于产权配置不清晰,难以有效界定各数据主体的权益和对应的责任,导致数据资源不能有效整合,数据价值难以倍增。
数据要素市场配置效率较低。
当前,全国各地纷纷开展数据交易实践探索,20多个省区市提出建设大数据交易机构,“北上深贵”四大交易所发展格局初步形成。贵州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正式落地北京市朝阳区;上海数据交易所成立。为保障数字生产要素有序、高速、有效流通,还需解决数据要素市场配置效率较低问题:一是数据孤岛现象明显。民生相关数据由政府掌握,个人消费等数据由企业掌握,两者之间存在壁垒,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水平较低。二是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一方面,我国数字经济相关法律规章仍处于短缺状态,影响数据要素安全高效流转和公平有序竞争,数据产权与分割、开放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数据生产流通全周期的法律规范与监管制度,导致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存在风险。三是数据要素交易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尚未有效建立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也缺乏统一的数据流转规则,导致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面临诸多瓶颈。
数据要素安全性有待提高。
一是个人信息隐私保障问题亟待解决。一些广告商、企业或不法分子等为了牟利,从非法渠道获取数据或滥用数据,造成大数据杀熟、数据泄露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数据生产者等的信心,阻碍了数据红利的释放。二是数据安全支撑产业基础薄弱。当前,我国数据安全企业规模小、竞争弱,数据安全产业对政府依赖性强,缺乏内生机制。中国网络安全市场规模在2022年底达到704.3亿元左右,但与之相对应的是,数据安全市场规模仅为85亿元左右。
寻对策用数据要素驱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做好数据要素确权,保障权益激活价值。
对不同类型的数据进行分级确权。对于涉及群体性利益的公共数据,将数据管理权赋予行政主体和社会组织,使其代表公众进行管理;对于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期间形成的数据,基于“谁投入、谁贡献、谁收益”的原则,在严格保护和监督的前提下,将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赋予企业;对于具有强人身依附性的个人数据,应赋予个人对于数据的知情同意和控制力。
完善数据收益分配,提升市场配置效率。完善数据收益分配制度,使各个利益主体的权益和激励能够相容。
推动数据要素流通,建立高效交易市场。
建立多层次数据交易市场。采取多层次的市场架构,提供规范化的数据交易渠道,让数据交易在阳光下进行。对于场内交易,可设置由国家、行业协会、企业等多个主体主导建立的数据交易所。对于场外交易,可对数据包传输等进行标准化管理,监管数据交易资质。
推动数据开放。政府可通过整合并开放数据释放数据价值,对市场进行引导。同时,鼓励和督促企业进行数据开放,对企业垄断数据的行为进行必要处罚,破除数据垄断的不良行为。
创新数据要素流通技术和手段。加强数据技术相关人才队伍建设,推广“数据可算不可识”和“数据可用不可见”模式,利用技术手段保障数据交易和流通的安全性。
提升数据要素安全治理,明确市场安全红线。
健全数据要素安全法律法规和数据要素权益法律保障机制。明确数据要素安全各责任主体法律责任,从法律层面对数据存储、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同时,积极构建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保障机制,保护不同类型数据权益。对于公共数据,要在规定领域内公开,明确其他主体申请获得公共数据及参与监督的权利;对于企业数据,要有效跟进相应的法律制度,防止数据权利滥用引发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对于个人数据,要依据数据敏感程度分层次进行权益保护,改进侵权行为的认定规则。
提升数据管理能力,推动数据安全体系建设。推动形成政府、行业、企业协同治理模式和三位一体的数据安全保障模式。国家、行业和企业作为数据市场重要主体,要不断提升数据管理能力,通过基础设施建设、部门设置、人才建设等各个环节对数据全生命周期进行规范,促进数据治理水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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