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是法治与创新“比翼齐飞”、齐头并进的过程,科技创新也一直是深圳立法的“重头戏”。近年来,深圳先后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创业投资条例、技术转移条例、科技创新条例等多部法规,为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允许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在深圳先行先试
近年来,深圳在新兴领域立法方面频饮“头啖汤”。1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是我国首部人工智能产业专项立法,在人工智能的技术攻关、场景应用、治理体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创新性、探索性规定。
据统计,我国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已超过4000亿元。深圳人工智能产业有较好的基础,拥有人工智能相关企业1300多家,企业数量位居全国第二。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安全、隐私、公平等诸多新问题,深圳此次立法针对这些问题“有的放矢”。
针对人工智能产品“落地难”问题,《条例》在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产品准入制度,规定对于国家、地方尚未制定标准但符合国际先进产品标准或者规范的低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允许通过测试、试验、试点等方式开展先行先试。
为提高研究与应用效率,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条例》要求政府构建人工智能产业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立公共数据共享目录和共享规则;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建设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开放算力资源,降低企业开发成本。
《条例》兼顾产业发展与风险防范,要求设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人工智能伦理治理规则。
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会计核算制度
深圳新兴领域另一项重要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不久前发布实施,聚焦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全生命周期和全链条服务进行制度设计,这是继《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后,深圳在大数据立法上再度发力。
为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布局,补齐关键核心技术短板,《条例》提出针对重大产业发展需求和应用场景,编制本市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数字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市政府可以通过竞争性遴选、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开展。
在健全数据要素市场方面,《条例》要求市政府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促进数据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会计核算制度,准确、全面反映数据生产要素的资产价值,推动数据生产要素资本化核算;设立数据交易平台,探索开展数据跨境交易、数据资产证券化等交易模式创新。
《条例》还提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协同发展,协同湾区其他城市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推动大湾区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数据资源共享。
去年深圳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总量和占全市GDP比重都位居全国第一。《条例》的实施将为深圳数字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发展动能,也为国家层面立法探索经验。
负面清单外不得设外商投资准入限制
作为外资投资的热土,深圳在“稳外资”上再有硬核举措——《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特区立法形式作出制度承诺和设计,进一步保护外资投资权益。
《条例》规定,禁止在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同等条件进入。
为更好吸引外籍高层次人才,《条例》规定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对部分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允许取得境外相应职业资格或者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认证的国际人才,经能力水平认定或者相关部门备案后从事执业活动。
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潜能,2019年,《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涵盖知识产权全类别、以保护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
2020年,在该条例实施一年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综合改革试点最新要求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升级”。其中,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快速审理等一系列创新举措为解决“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贡献了“深圳智慧”。
在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之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全国首个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为司法实践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目前,深圳市已在10多宗案件判决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超1.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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