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按照部门职责、《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
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互联网技术对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影响程度始终难下定论。面对新技术带来的创新发展,寻求监管创新迫在眉睫。
传统金融借助互联网技术提升交易可达性和获客能力,实现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形成电子支付、互联网消费金融、网络借贷、互联网众筹等众多创新型商业模式,让更多的人得以享受金融服务,极大地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和中间交易成本,不断拓展交易的可能性边界,为实现普惠金融提供了新渠道。
其中,电子化金融服务渠道创新对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传统金融薄弱产业借助互联网金融之力完成转型形成新的竞争优势等。 互联网金融创新对实现普惠金融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互联网金融出现了诸多违背金融规律的所谓“创新”,庞氏骗局、非法集资频繁发生,产生了极大的风险。
第一,互联网技术助力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加强了金融企业监管套利的技术,绕开原有监管体系实施庞氏骗局、非法集资。以网贷平台为例,截至2017年11月,全国网贷平台累计数量为5965家,其中4008家为停业及问题平台,比例高达67.2%。
第二,金融脱媒也导致金融交易脱离现有监管体制的情况越发严重。尤其是众多资质不足的科技企业打着金融创新的名义进入市场,进一步加剧了市场风险。
第三,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利用数据优势进行创新时,可能导致信息安全问题,消费者信息保护面临挑战。
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在助力监管创新的同时也出现了消费者信息泄露、金融科技的技术风险等问题。 以代币发行融资(ICO)项目为例,尽管区块链技术有利于实现金融脱媒,降低交易成本,然而一旦区块链系统某个节点被黑客攻陷,用于存储ICO项目募集资金的全部账本信息就都可能被泄露和窃取。
从之前暴露的一些风险事件可以看出,部分区块链项目仍然存在一些内在的技术缺陷,如智能合约代码、交易系统、记账系统等的漏洞,这些风险隐患极易对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冲击。由此可见,金融风险与技术风险的叠加使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巨大挑战。
确保交易信息的实时性和可追溯性是监管科技的核心
建立合法合规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有效满足市场需求以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海量信息流客观上增加了风险管控的难度,在去中心化和金融脱媒的过程中,随着未受严格监管的科技创新企业进入金融行业, 若仍沿用传统的监管手段极易产生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损害消费者权益。必须利用监管技术创新对新时期的金融创新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
利用大数据等技术获得穿透式信息集,确保交易信息的实时性和可追溯性,是快速识别潜在风险的关键。尽管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风险纷繁复杂,但不难发现其中最严重的风险在于传统金融骗局借助互联网技术,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拓展消费群体,使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进一步扩大。从古至今,这类风险从未避免,金融科技的发展却进一步扩大了这一风险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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